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及床位补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112号)精神,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保障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医疗费用结算
1、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属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入住单人间、双人间的按双人间标准结算;入住三人间的按三人间标准结算;入住四人间及四人间以上的按四人间标准结算。
2、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内设医疗机构(含医疗合作)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直接与养老服务机构按服务项目结算。对发生病情变化的入住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结算。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1日